2009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热点问题集萃(二)
2009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热点问题集萃(二)
1、企业无偿使用个人房产进行经营,是否要缴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个人无偿将房产提供给企业使用,不符合上述免税规定,应按购房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2、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我们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一部分由我们物管公司自己使用,还有一部分对外出租,收入归物管公司所有。请问此办公用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主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3、房产原值是否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管道?
根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此外,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线、企业租给职工住宿用房,可以免予征税吗?
根据财税[2000]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5、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如何计征房产税?
根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规定,根据房产税政策有关征税规定,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如原有租约,按租约租金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作为租金计税。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2009]3号《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不仅要缴纳房产税,而且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均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7、纳税人新建房屋,应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8、投资联营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根据国税函[1993]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因此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9、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是的。根据修改后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10、常州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什么?
12、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要不要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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