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第36号(泓盛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苏政发[2011]40号文件执行:
1. 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1000元/亩;建设用地21000元/亩;未利用地10500元/亩。
2. 安置补助费标准:23000元/人。
3. 青苗费补偿标准:1200元/亩。
4.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按常政规(2014)6号文件规定,与省政府93号令不一致的,按93号令执行。
1.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按溧阳市人民政府溧政规[2016]1号文件执行。
2.请征地范围内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积极配合房屋拆迁部门实施拆迁工作。
七、被征收土地四址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溧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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