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溧阳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
你市《关于报批溧阳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函》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3]39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3]13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原则同意《关于报批溧阳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函》提出的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县级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表》中拟定的价格,并提出以下要求:
你市县级公立医院(溧阳人民医院、溧阳中医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符合价格管理规定的2012年药品差价总额4066.15万元,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70%,政府财政补偿20%,医院通过提高管理水平自我消化10%。
(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按《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3〕398号)规定执行。
1、取消特需病房床位费(编码110900001-h)、高级专家诊疗中心专家门诊(会诊)诊查费(编码111000002-a)两项特需医疗服务收费,不同意恢复院内会诊费。
2、将挂号费(编码110100001)、急诊挂号费(编码110100001-a)、药事服务费项目纳入诊察费,不再单设挂号费、急诊挂号费、药事服务费,诊察费中分设西医诊察费(编码110200006)、中医辨证论治费(编码110200007),保留门诊病历手册(编码110100001-b),价格仍为1元/册。其中,西医普通门诊诊察费(编码110200006-a)、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费(编码110200007-a)根据就诊内容实行分类收费,对只取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应积极提供方便通道,并按不超过上报价格的20%收取。
3、价格不调整项目(类)按《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3〕398号)执行。
4、降低部分检验检查价格。一是磁共振扫描(MRI)(编码2102)、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编码2103)执行指导价格,取消上浮15%的规定;二是降低的检验项目价格按《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三是制定大生化(编码250900001)、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编码250900002)等常规检验套餐,价格分别为196元/次、130元/次,你市要在规范的基础上抓紧合理制定小生化组套价格,使检验实际价格有所下降。
5、护理、手术政府指导价调整后,2014年暂不上浮。2015年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管理的通知》(苏价医[2013]449年)及各医院实际情况,由你市价格主管部门决定浮动幅度。除外内容和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切实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你市县级公立医院所有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要确保试点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各公立医院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苏价医[2013]18号)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以实际购进价格(是指扣除各种折扣、馈赠等后的价格)作为销售价格,不得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二次议价”或变相“二次议价”,牟取不正当利益。你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的管理,指导县级公立医院制定零差率后的药品销售价格,公示改革前后的药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二、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积极稳妥地实施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确保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医药价格调整要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院内部价格管理。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对破除“以药养医”机制、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的原则和方案,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方案实施后,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每季度开展实施情况的评估,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并向我们提交评估报告,及时向我们反馈你区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
请你市按上述要求做好价格综合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14年1月31日前按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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