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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admin9个月前 (09-24)常州溧阳产业信息18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和杭州市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推进会议精神,以“保总量、优增量、挖存量、提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强化用地保障,确保工业用地用于工业项目,促进工业用地提质扩量增效,助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确保工业用地持续增长。2022年底前完成工业用地布局规划编制,在现有工业用地规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工业用地规模,确保“十四五”全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不少于300平方公里,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市工业留足发展空间。

  2.促进工业园区化布局。推进产业园区整合提升,除属地政府特别论证确有需要外,开发区(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再新供工业用地、不再审批已建成工业项目的改扩建,鼓励通过异地置换、腾退等形式向开发区(园区)集中集聚。“十四五”期末全市工业用地在开发区(园区)集聚度达到70%以上。

  3.稳固存量,确保现状工业用地数量不减少。存量工业用地应全部用于工业发展,因实施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用途的,要严格按照“先补后调”的要求落实1:1.2比率占补平衡,可在本行政区内补划,也可以跨区域补划,补划的工业用地须完成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拆迁工作并纳入当年度或下一年度的土地出让计划。

  4.保障增量,实施土地供应优先序管理。结合全市新增工业用地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规模,每年工业用地出让不少于10000亩,其中新增不少于6000亩。优先编制工业用地出让计划,优先组织工业用地出让,实行工业用地与住宅、商业用地合理比例联动出让。

  5.开展“消低增效”专项行动。坚持政府主导,支持低效工业用地通过政府回购、企业自主提升改造、二级市场流转等措施实施二次开发。对于亩均税收、开发建设强度等未达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要求的,一并纳入低效工业用地实施综合治理;对于上一年度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供应新增工业用地、不再办理工业用地续期手续,工业企业确有整改意愿的,可办理工业用地短期续期,续期年期不超过3年,同时在续期合同中明确使用年限届满后亩均效益评价仍为D类的予以收回;对于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无法自主提升改造,或者近三年连续亩均效益评价为D类的工业用地,政府要加大力度优先进行回购。

  6.加大激励力度。建立工业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新增工业用地向存量工业用地盘活成效显著的地区倾斜,全市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奖励工业用地盘活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区、县(市),专项用于新建或扩建工业用地项目。

  7.完善“标准地”标准和内容。持续推行工业用地100%“标准地”出让,在全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基础上,各区、县(市)分行业分区域细化标准地内容和要求,提高综合能耗和碳排放标准,严控“两高”项目。

  8.优化供地模式。对用地规模需求较大的工业项目,属地政府要充分论证,合理确定首期供地规模,实行规划预留,待首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后,方可供应后续用地。

  9.鼓励提高开发强度。对于新增工业用地,结合各地产业发展实际,分区域设定容积率下限要求,其中,核心城区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2.5,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2.0,临安区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5,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2。行业有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的工业用地除外。

  对于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开发强度。

  10.鼓励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优化详细规划选址论证,综合考虑空间布局、集约利用、产业融合等因素,探索开展以工业为主的“工业+商服”“工业+科研”“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促进产业融合。

  以工业为主的混合用地应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按规定移交的部分除外),土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分别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按不同用途进行评估。

  11.实施带项目带方案出让。鼓励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带项目出让,由属地政府召集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履约监管要求等,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实行“带项目”出让。鼓励通用行业的工业用地实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出让。“带方案”出让的工业项目,在竞得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规划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同步办理,实现“拿地即开工”。

  12.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支持国有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长期租赁方式建设标准厂房,实行只租不售,促进招商项目尽快落地投产。全市新供标准厂房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新供工业用地总面积的10%,建筑面积不少于100万平方米。

  13.完善用地进度约束。强化企业开竣工约束,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成交后,应在履约监管协议中一次性明确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等约束性指标及相关违约责任。新供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投产。

  14.加强碳排放履约监管。各地要加强工业企业碳排放履约监管,对项目竣工投产后单位碳排放指标未达考核要求的,应在履约监管协议中明确其超出部分按当年度蕞后一个交易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收盘价缴纳违约金。

  15.实行土地用途年报制。工业企业应主动如实地在“读地云”平台上对工业用地的使用用途进行年度报备,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属地政府应定期对企业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瞒报、虚报的,取消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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