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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占某不服溧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驳回决定书

admin2年前 (2024-09-24)常州溧阳产业信息70

  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南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强,职务:市长。

  申请人戴某、占某对被申请人溧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28日已予受理。2023年3月17日,本机关决定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4月19日前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因溧宁高速已开工建设,其相关征地拆迁事宜涉及到了当事人的房屋及土地。2022年11月19日,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知溧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述方案中社渚村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低于溧政发〔2020〕2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申请人认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程序违法,补偿标准过低,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戴某、占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溧政发〔2020〕26号《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3、溧自然资规依复〔2022〕第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2020〕第1号《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节选(第五、六部分);6、苏(2022)溧阳市不动产权第1076301号不动产权证书。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建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溧宁高速公路”项目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12月11日以自然资函〔2019〕712号批复,同意溧阳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75.7896公顷、未利用地4.46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0.6194公顷。被申请人根据该土地征收批复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第1号《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进行了公示。2020年3月26日,溧自然征补告〔2020〕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进行了公示,公开了征地补偿标准及提出异议的方式,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对方案内容提出的不同意见。后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答辩人批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进行了公示,程序合法。二、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合理合法。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被申请人在组织实施过程依法作出的补偿方案,其中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按常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1〕58号)确定的。溧政发〔2020〕26号《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已经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常州市人民政府受省政府委托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2020年1月1日前批准的征地仍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施行。溧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的批准时间是在2019年12月11日,故该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不适用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后,于2020年10月即在溧阳市社渚镇新山村村民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张贴公告。申请人直至2023年1月才申请行政复议,已经明显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综上所述,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理合法,且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自然资源部关于溧阳至宁德公路江苏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9〕712号);2、溧阳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呈报审批表、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第1号)及公示照片;3、《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溧自然征补告〔2020〕第1号)及公示照片;4、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呈报审批表、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实施《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公示照片、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情况说明;5、预存征地补偿及社会保障安置款的证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1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函〔2019〕7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溧阳至宁德公路江苏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溧阳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75.7896公顷、未利用地4.46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0.6194公顷。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第1号《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用地单位、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补偿登记等事项,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村进行了公示。2020年3月26日,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溧自然征补告〔2020〕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用土地位置、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明细表、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以及书面反馈意见等事项,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村进行了公示,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对方案内容提出的不同意见。2020年10月12日,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拟定《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于2020年10月15日经被申请人批准。2020年10月16日,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实施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载明:“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0年3月26日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进行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溧自然征补告〔2020〕第1号)。公告期内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未提出异议。2020年 10月15日,该方案业经溧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实施。”2020年10月22日,该方案及附件在社渚镇新山村村民委员会公告栏张贴公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自然资源部关于溧阳至宁德公路江苏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9〕712号);2、溧阳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呈报审批表、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第1号)及公示照片;3、《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溧自然征补告〔2020〕第1号)及公示照片;4、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呈报审批表、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实施《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公示照片、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情况说明;5、2023年3月10日调查笔录3份、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协议书2份、社渚镇新山村委情况说明1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自然资函〔2019〕712号批复作出〔2020〕第1号《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据此作出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征地范围内进行征求意见,在未收到不同意见的情况下拟定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经批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在社渚镇新山村村民委员会公告栏张贴公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申请人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已经知晓。因此,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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