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州经济开发区中心所章程(试行)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承担常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配合做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监测评价、统计核算。(三)参与编制并实施辖区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四)协助做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五)开展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协助做好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和评价考核、自然资源分等定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六)负责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日常工作。(七)负责辖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配合做好国土绿化相关工作。(八)负责自然资源批后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九)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与维护工作,并对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人履行义务、责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及时报告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十)受理辖区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参与调查处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访事项。(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二条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十三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四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主责,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第十六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何贤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服务对象的权利: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服务对象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职工大会、公示栏、信息公开和新闻媒体、报刊等。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清理本单位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2021年4月20日经中共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经济开发区中心所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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