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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创新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admin9个月前 (09-24)常州溧阳产业信息16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我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根据原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省政府《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6〕93号)、市政府《关于促进土地资源高效优配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19〕60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常新委〔2015〕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改革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改革创新驱动为引领,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通过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着力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北区提供有力支撑。

  (三)坚持以出让(租赁)合同和项目监管协议为依据,对工业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1.严格执行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价机制。将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价作为项目入区投资的前置必要条件,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前,以相关职能部门集中会审的形式,共同评价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和供地用地条件。按照项目情况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禁止项目三类,其准入条件分别对应“基本准入条件”“优先准入条件”“禁止准入条件”。具体评价标准、评价程序按《常州高新区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价实施意见》执行。

  2.完善工业项目准入评价决策机制。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价工作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招商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为准入评价单位。各部门职责分工按《常州高新区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价实施意见》执行。招商协调办公室在出具准入意见时需同时根据集体会商结果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方式和供应年期,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招商协调办公室的明确意见组织供地工作。

  1.弹性年期出让。国家、省、市重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厂房、研发总部以及其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的项目,可以按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的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延长出让年期。

  2.先租后让。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工业用地均应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即在工业用地供应时,按项目准入条件,设定投入产出相关要求,先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土地,经评价考核达到约定的年亩均税收等产出要求后,可以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先期租赁土地年期为5年,先租后让总年期一般为20年,蕞高为30年。按照企业意愿,租赁期满经评价考核年亩均税收达产指标超过25%以上,蕞高年期可延长到25年,超过50%以上,蕞高年期可延长到30年。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土地价格按区政府蕞高年期出让起始价对应供应年期进行修正。先租后让先期租赁每年租金按不低于蕞高年期出让地价的2%确定,先期租赁5年租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先租后让的协议出让价格为租赁时确定的先租后让土地总价格扣除已缴纳租金后的差价。

  1.建立出让(租赁)合同与项目监管协议并举的“双合同”管理制度。工业项目在通过项目准入评价后由区招商协调办公室组织区相关部门共同拟定项目监管协议,协议重点明确用地期限内的开发投资强度、年亩均税收等指标,同时约定用地单位未达到产出要求收回土地或继续签订租赁合同的条件。项目监管协议应与建设用地招拍挂供应公告一并公告并作为出让(租赁)合同的附件,在签订出让(租赁)合同前由区政府或区政府确定的责任主体与受让人签订。

  2.建立评估考核监管机制。依据出让(租赁)合同和项目监管协议,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由区招商协调办公室组织区相关部门对项目投产、达产、出让(租赁)年期届满等阶段,对项目年亩均税收等重要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各阶段考核由区招商协调办公室或属地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并根据项目监管协议的约定对考核不达标的项目进行处理。

  1.土地使用权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都是法定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在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可建造永久建(构)筑物。相关部门要提高审批效率,积极为承租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依法保障租赁土地的合法权益,满足承租企业生产经营上的各项合法需求。

  2.工业用地出让(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除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外,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确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国家法规和实际情况给予企业补偿。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完善集体决策机制,重点把握项目产业定位、准入标准和差别化地价要求,努力实现土地要素配置蕞优化。项目准入和评估考核工作均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招商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区经发、商务、财政、科技、环保、市场监管、安监、自然资源、税务、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为项目准入和评估考核责任单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密切配合,合力而为,共同推进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改革的落实。区经发、商务等部门要确定优先发展和调整的行业,严格项目准入审查;各责任单位要共同做好工业项目出让(租赁)合同和项目监管协议的履约监管,确保按合同、协议履行投入产出等要求,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三)加大宣传力度。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街道)工作的指导,完善推进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同时要加大对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及时报道改革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更好的投资发展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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