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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常行复第105号

admin7个月前 (09-24)常州溧阳产业信息35

  申请人:任某,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叶明华,职务:市长。

  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南环路18号。

  申请人任某不服被申请人溧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竹箦镇800KV、500KV高压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 《竹箦镇800KV、500KV高压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宋家桥村农科队村民,在此享有合法宅基地,并在该宅基地上合法建造有房屋及厨房等附属设施。后因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较低、补偿不合理,如若签署协议不能保障申请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故与征收部门至今未达成一致,亦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后2021年9月26日,申请人收到由溧阳市竹箦镇人民政府、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作出的《告知书》,通过该《告知书》载明的内容“前期,......,竹箦镇已制定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并上报市征收办获批”,方知晓案涉竹箦镇补偿安置方案的存在。另外,通过《告知书》可知,案涉竹箦镇补偿安置方案系由竹箦镇制定,市征收办批准,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之规定,本案市征收办系溧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溧阳市人民政府为本案被申请人。现申请人认为,案涉竹箦镇补偿安置方案实体程序均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具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申请人从未见到案涉项目的征地公告,亦未见到该征地公告在本村张贴,违反《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办法通知”)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程序违法;2、案涉竹箦镇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进行公告,未征求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意见,侵犯其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益,违反补偿安置办法通知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程序违法;3申请人并未签订过有关的房屋调查确认表或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未确认过案涉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安置对象等信息,竹箦镇补偿安置方案缺乏事实依据,亦违反补偿安置办法通知第九条之规定;4、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4号)第四条“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第五条“加强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24号)第三条“三、切实简化有关行政审批手续”等文件规定,电网建设项目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的电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且需要办理用地预审文件,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项目核准文件及批准的规划红线等建设的合法依据。本案中,案涉项目在500千伏以上,因此需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案涉项目是否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存疑,是否取得用地预审文件、项目核准文件等建设的合法依据均存疑,故而,案涉竹箦镇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无合法依据。

  被申请人称: 一、该方案未经被申请人批准,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白鹤滩~江苏±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根据发改能源〔2020〕16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换流站及部分输电线路项目核准的批复》建设,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该工程规划线路溧阳境内西起上兴镇芝山南侧途经竹箦镇直至进入宜兴境内,溧阳境内线公里。根据《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十八条头部款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因此,《竹箦镇800KV、500KV高压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是一种协商搬迁补偿行为,而不是集体土地征收行为,该方案无需经过被申请人批准,且事实上,被申请人及溧阳市征收办也未曾批准过《补偿安置方案》。因而,申请人将溧阳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就撤销《补偿安置方案》申请行政复议,在主体上是错误的。二、该方案仅是协商标准,并非行政行为。根据《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具体位置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后新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部分,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补偿安置方案》是基于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建设需要,由电力部门针对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所涉及而受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相关补偿的行为,该补偿主体是相关电力部门,形成该方案目的是为了对所有涉及需要拆除的房屋能统一补偿标准及方式,以维护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补偿安置方案》并非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力,而是与被补偿人进行协商的补偿行为。另外,申请人的房屋也未被拆除。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溧阳市竹箦镇水西村委狄家村村民,其提交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上载明的房屋坐落“前马乡宋家桥村农科队”系竹箦镇水西村委狄家村撤并乡镇前旧称,其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溧阳市竹箦镇神塘圩村委狄家村19号”中“神塘圩村委”为行政村合并前的旧称,原神塘圩村已与原水西村合并为水西村,因此,案涉房屋所在地为×××。2019年1月3日,原溧阳市规划局对江苏省电力公司溧阳市供电公司“800千伏白鹤滩至江苏架空线路溧阳段建设工程”出具《溧阳市建设项目选址初审意见》(编号:溧规选审〔2019〕400002号),认为建设单位的拟选址线型基本合理,与《溧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无矛盾,初步同意800千伏白鹤滩至江苏架空线路溧阳段建设工程选址调整方案。2020年11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换流站及部分输电线路项目核准的批复》核准了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相关项目建设,其中,涉及江苏省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江苏虞城换流站”以及“新建白鹤滩换流站至虞城换流站1回±800千伏重庆市、江苏省境内直流线月,溧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溧阳市竹箦镇人民政府、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溧阳市供电分公司会商了《竹箦镇800KV、500KV高压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9月26日,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和溧阳市竹箦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告知其项目建设手续、案涉房屋需拆除的理由、前期协调情况及案涉房屋不拆除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内容。

  另查明,案涉房屋所在地块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房屋目前并未拆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溧阳市供电分公司、溧阳市竹箦镇人民政府《告知书》复印件;4.《竹箦镇800KV、500KV高压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换流站及部分输电线路项目核准的批复》复印件;6.原溧阳市规划局《溧阳市建设项目选址初审意见》(编号:溧规选审〔2019〕40002号)及《800千伏白鹤滩至江苏架空线路溧阳段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调整位置图》复印件;7.溧阳市竹箦镇水西村委《关于申请人房屋位置的情况说明》;8.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情况说明》;9.溧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情况说明》;10.申请人房屋现场照片;11.竹箦镇水西村委任某房屋位置图。

  本机关认为:《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十八条头部款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在江苏省内的电力建设项目中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无需征地。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换流站及部分输电线路项目核准的批复》及原溧阳市规划局《溧阳市建设项目选址初审意见》(编号:溧规选审〔2019〕40002号)的相关内容可知,本案中溧阳市竹箦镇境内的电力建设为配套白鹤滩换流站至江苏虞城换流站的架空电力线路,因此,无需对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征收。由于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被申请人则无需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规定对《竹箦镇800KV、500KV高压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批。溧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也出具《情况说明》说明自己仅是与竹箦镇人民政府、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溧阳市供电分公司会商了案涉方案,并不存在批准行为,因此,被申请人称案涉方案并未经其批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具体位置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筑物拆除进行补偿的主体是电力建设单位,并非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如对案涉《竹箦镇800KV、500KV高压线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与电力建设单位进行协商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溧阳市人民政府并非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头部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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