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土地经营权转让纠纷案
原标题:市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土地经营权转让纠纷案
“民以食为天,食以农为源,农以地为本。”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加上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土地价值得到了大幅提升,因土地所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如何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权益案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如今逐渐成为法院面临的新难题。9月22日,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土地经营权转让纠纷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法官在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 杨晓晖 摄
“你们去把黄标找来,让黄标当面跟你们说清楚。”9月22日,在南林农场八一队,一名男子对着法院执法人员歇斯底里地呐喊。“这还有没有王法啊,我什么都不知道就要划走我的土地啦?”这名男子正是这场官司中的被告黄某杰。
事情得从2009年说起。2009年,被告黄某邀请原告杨某合购钟关华名下位于和乐镇的土地及房产。原告杨某在与黄某签订《土地及厂房合购协议》后,依约向黄某支付60万元,而黄某一直未按协议将土地及厂房过户至原告杨某名下。
多次交涉未果后,2011年7月,被告黄某提议上述60万元视为黄某对原告杨某的债务,黄某以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南林农场八一队的槟榔园中个人所占的80亩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原告以冲抵60万元的债务。原告杨某遂与黄某于2011年7月18日签订《槟榔园转让合同》,但黄某至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将黄某告上法庭,遂成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5日,黄某、林某辉、黄某杰与海南省国营南林农场签订《租赁土地合同书》,约定南林农场将位于南林农场八一队的260亩土地转让承包给黄某、林某辉、黄某杰。承包土地东面为橡胶林段,南面为马畦坡,北面至八一小河沟边,西面国有林方向。承包期限为2004年12月15日至2034年12月15日,共30年。
2011年7月18日,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签订《槟榔园转让合同》约定,黄某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南林农场八一队的槟榔园个人所占部分8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杨某,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23年,即自2011年7月19日期至2034年12月15日止,转让金为60万元,转让价支付方式为“黄某同意以所欠杨某借款60万元冲抵该转让费”,并约定黄某应于2011年7月20日前为杨某办理转让有关手续并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
由此,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签订的《槟榔园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黄某依据《租赁土地合同书》享有的位于南林农场八一队8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杨某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9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与此同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联合当地农场干部、派出所等人员,对被告黄某杰释法明理,黄某杰听取法官意见后,与原告杨某当场达成和解,这场土地经营权转让纠纷案件顺利执结。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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