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惠技术: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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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标的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问询函》之“问题14”) ................ 16
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致: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2022年5月20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6月7日下发《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17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现就《问询函》中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含义一致。
一、关于标的公司的子公司相关情况(《问询函》之“问题6”)
(一) 关于标的公司子公司近两年的相关经营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标的公司各子公司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员工花名册、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标的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并现场走访了各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1、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近两年管理、业务及生产情况概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标的公司以宁德东恒为总部(管理中心)对下属各子公司管理,管理团队核心人员为实际控制人石增辉、总经理林立举及财务负责人袁丽。
宁德地区的5家子公司由总部宁德东恒统一管理,标的公司及其在宁德地区子公司的业务均由宁德东恒统一开拓,以宁德东恒为总部集中拓展业务后,相关子公司的业务人员配合总部的销售工作具体对接客户。生产经营方面,设备及工装产品、机加工项目以宁德东恒为主体与客户签署协议或订单,并进行相应的生产安排;动力电池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由宁德凯利、宁德宝诚、宁德恒动根据进入客户供应商目录的产品情况分别与客户签署协议或订单,宁德宝诚、宁德恒动接受客户订单后再将生产订单转下发给宁德凯利,宁德地区所有动力电池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均在总部统一管理下由宁德凯利安排生产;宁德海德承接少量受托加工业务。
上海、宜宾地区子公司均为标的公司于2021年新设,由标的公司相关部门垂直管理,按照客户就近原则以相关子公司为主体与客户签署订单,报告期内上海凯利及宜宾凯利处于试生产阶段,尚未与客户建立直接供应关系。
溧阳地区子公司采取管理团队负责制,管理团队由林立鸿、余凤鸣组成,管理团队直接向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汇报经营情况,溧阳子公司的部分业务订单由标的公司总部依据客户就近原则转下发并进行生产,其余部分业务订单由其自主开拓。
2、标的公司各子公司近两年的相关经营情况
标的公司子公司近两年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产能产量、员工人数、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管理人员如下:
公司名称 宁德凯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部管理人员) 石增辉、林立举、袁丽
公司名称 宁德恒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部管理人员) 石增辉、林立举、袁丽
注:宁德地区相关子公司宁德恒动、宁德宝诚主要负责配合总部销售工作,安排销售人员具体对接客户,报告期内不负责生产,因此产能、产量为零。
公司名称 宁德宝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部管理人员) 石增辉、林立举、袁丽
注:宁德地区相关子公司宁德恒动、宁德宝诚主要负责配合总部销售工作,安排销售人员具体对接客户,报告期内不负责生产,因此产能、产量为零。
公司名称 宁德海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部管理人员) 石增辉、林立举、袁丽
公司名称 溧阳东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部管理人员) 石增辉、林立鸿、余风鸣
注:溧阳东恒的主要产品模具、检具等为非标准化产品,不同订单的客户需求差异较大,导致产品加工工序、加工时间各不相同,无法直接确定相关产品的产能情况。
公司名称 凯利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部管理人员) 石增辉、林立举、袁丽、林步平
注:报告期内上海凯利尚处于试生产阶段,相关设备仍处于安装调试阶段,相应试生产阶段产能未释放,因此不能准确反应公司产能情况。
公司名称 宜宾凯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部管理人员) 石增辉、林立举、袁丽
注:报告期内宜宾凯利尚处于试生产阶段,相关设备仍处于安装调试阶段,相应试生产阶段产能未释放,因此不能准确反应公司产能情况。
公司名称 溧阳凯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部管理人员) 石增辉、林立鸿、余凤鸣
公司名称 溧阳恒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部管理人员) 石增辉、林立鸿、余凤鸣
(二)关于标的公司有效控制其子公司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标的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及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实地走访了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以宁德东恒为总部对下属各子公司管理控制,宁德地区的5家子公司由总部进行统一管理,生产及运营由总部统一组织协调,标的公司的行政、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均集中统一办公;上海凯利、宜宾凯利2家子公司由总部相关部门以垂直管理的方式进行直接控制;溧阳地区3家子公司以经营团队负责,总部整体协调的方式予以控制。标的公司的组织架构情况如下:
1、 关于标的公司各子公司的业务开拓模式及生产经营安排
关于标的公司各子公司的业务开拓模式及生产经营安排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章节之“(一)关于标的公司子公司近两年的相关经营情况”之“1、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近两年管理、业务及生产情况概述”。
2、 标的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能有效控制其子公司
本所律师查阅了标的公司各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查阅了标的公司子公司部分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审批流程记录,查阅了标的公司制定的《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权限规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年度盘点工作计划》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标的公司能有效控制其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公司对宁德地区子公司的控制情况
① 业务及生产方面:由标的公司设置统一的业务部、采购部、生产部对各子公司的业务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章节之“(一)关于标的公司子公司近两年的相关经营情况”之“1、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近两年管理、业务及生产情况概述”。
② 人员方面:由标的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招聘各子公司人员,各子公司在人员入职、转正、晋升、离职、考勤、绩效考核、奖惩等方面均需通过统一的办公系统经标的公司行政人事部管理审批。
③ 财务方面:由标的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宁德凯利的财务部与宁德东恒财务部合并办公,其他子公司不设财务部,由标的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其他子公司的财务工作。标的公司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年度盘点工作计划》等制度,由标的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存货及盘点工作。标的公司使用统一的业财一体化ERP管理系统软件,将子公司经营及财务数据纳入标的公司统一查询、汇总、分析及使用。
④ 资金管理方面:由标的公司财务部统一进行资金调度、分配、安排收付款,并通过实施《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对各子公司费用报销进行统一审批。
⑤ 合同签订及用章管理方面:标的公司实施《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权限规定》等管理制度,子公司印章、证件的使用需经标的公司统一的办公系统审批,已签署合同由标的公司合同管理员统一管理。
(2) 标的公司对上海、宜宾地区子公司的控制情况
上海、宜宾地区子公司在人员、财务、资金、合同及用章管理方面均由标的公司按照与宁德地区子公司统一的制度进行垂直管理控制。
(3) 标的公司对溧阳地区子公司的控制情况
溧阳地区子公司采取管理团队负责制,由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经营,直接向实际控制人汇报工作。溧阳地区子公司业务方面的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章节之“(一)关于标的公司子公司近两年的相关经营情况”之“1、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近两年管理、业务及生产情况概述”;财务方面溧阳地区子公司需接受标的公司的预算管理,每年年末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预算单位编制次年预算向标的公司报送,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与有关会计资料一并提供给标的公司。2022年以来,溧阳地区子公司在资金、账户、存货管理方面已与标的公司统一,每月向标的公司财务部上报银行对账单,由标的公司财务部进行资金往来监督。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标的公司管理层基本维持不变;上市公司向标的公司委派一名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标的公司财务工作,财务负责人受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垂直管理,并向上市公司汇报工作。除此之外,本次交易各方对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层人员的安排未作出其他约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标的公司在业务、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对相关子公司能够形成有效控制,标的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关系在本次交易完成亦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3、 标的公司子公司的分红计划和分红安排情况
(1)标的公司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分红情况及分红计划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由于近两年标的公司及子公司发展较快,尤其是宁德凯利在上海、宜宾陆续设立子公司并投入生产,标的公司子公司蕞近两年均未实施过分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子公司均未有明确的分红计划。
(2)标的公司子公司未来的分红安排
标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均为标的公司100%所有,根据标的公司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各子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因此,标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决定对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安排。
为保障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出具了关于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合并范围内各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在扣除必要的营运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本性支出、重大还款计划等)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的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净利润总额的80%,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股东决定后,相关公司应当在股东决定作出后六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2)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均有义务确保并完整配合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本公司将促使子公司根据本公司的需求向本公司分配利润;
(3)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公司将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以确保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确保相关子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及时修改公司章程,确保相关上述内容体现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里。”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均为标的公司100%控股,该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均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属于其唯一股东,因此,标的公司可以确保相关子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标的公司实施分红,标的公司已对下属子公司分红事项作出适当安排,能够保证相关子公司收益有效流向标的公司。
4、 标的公司盈利主要依赖子公司的情况已进行专项风险提示
本所律师查阅了《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修订稿),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修订稿)中已在“重大风险提示/盈利相对依赖子公司的风险”及“第十一节 风险因素/盈利相对依赖子公司的风险”章节对标的公司盈利主要依赖子公司的情况已进行了如下专项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构成核心收入来源的产品主要由相关子公司进行销售,标的公司动力电池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由宁德凯利、宁德宝诚、宁德恒动接单后下发订单给宁德凯利,在总部统一管理下由宁德凯利安排生产。标的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能够形成有效控制,且为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宁德东恒及其子公司出具了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但未来相关子公司的经营生产若产生较大波动,仍将会对标的公司的盈利情况产生一定的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关于标的公司各子公司成为宁德时代供应商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标的公司各子公司与宁德时代签署的销售合同、订单、送货单及相关验收文件,并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标的公司各子公司成为宁德时代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子公司名称 是否具备宁德时代供应商资格 为宁德时代供货的开始时间 宁德时代订单实现收入情况注(万元)
注:标的公司各子公司订单周期一般为1个月内,2020年至今标的公司与宁德时代的产品交付周期一直保持稳定。
(四)关于标的公司相关子公司曾存在股份代持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标的公司子公司的实收资本记账凭证和相关的出资凭证,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石增辉、相关代持方进行了访谈,并登陆巨潮信息网
()查询了宁德时代的相关公告信息。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标的公司子公司曾存在的股权代持的相关背景情况如下:
标的公司4家子公司曾存在由实际控制人石增辉委托他人代持股权的情形,发生该等代持事项的原因系客户早期对于供应商审核及单个供应商采购比例存在一定限制,实际控制人因此先后通过亲属、朋友代持的方式成立了多家公司从而寻求获得更多客户订单的机会,设立相关公司时为了规避一人有限公司未来对外投资的限制而安排了两到三位代持人。
(2)关于股权代持的解除的背景及原因
2019年3月,随着标的公司及相关公司的业务技术积累,标的公司产品质量的不断提升,客户采购量逐年上升,标的公司及相关公司整体供应能力已经无法满足客户订单需求,同时随着主要客户于2018年顺利上市,客户自身业务及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对于供应商的管理体系亦不断健全完善,根据客户的相关公告,客户通过严格的评估和考核程序遴选合格供应商,并与供应商在技术、商务等方面紧密合作,以保证原料、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可靠性以及成本竞争力。此时,石增辉控制的相关公司已与客户建立了较为稳定的供货关系,因此相关代持已经不再必要。
为了规范股权结构、治理架构和优化管理模式,使得标的公司管理能力提升能够满足业务增长的需要,石增辉决定对其控制的公司进行重组,整合至宁德东恒控制下,并解除全部股权代持。
2、关于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权属瑕疵
(1)关于曾存在的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标的公司子公司的实收资本记账凭证和相关的出资凭证,并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石增辉、相关代持方进行了访谈,取得相关代持方出具的确认文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标的公司相关子公司曾存在股权代持及代持解除的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子公司 曾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 代持解除情况
1 宁德凯利 (1)2016年2月由石增辉及其配偶谢晓艳共同出资设立;(2)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石增辉委托严威持有宁德凯利60%的股权; (3)原股东邱尔清退出,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石增辉委托陈仕飞代为受让并代为持有宁德凯利40%的股权。 2019年3月,严威、陈仕飞将其代石增辉持有的宁德凯利合计100%股权转让给宁德东恒,转让完成后严威、陈仕飞与石增辉之间的代持关系解除。
2 宁德恒动 自设立(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石增辉委托陈思敏持有宁德恒动98%的股权、委托黄鹤持有的宁德恒动2%的股权。 2019年3月,陈思敏、黄鹤将其代石增辉持有的宁德恒动合计100%股权转让给宁德东恒,转让完成后陈思敏、黄鹤与石增辉之间的代持关系解除。
3 宁德宝诚 (1)自设立(2016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石增辉委托余凤鸣持有宁德宝诚39%的股权、委托彭梅芬持有宁德宝诚10%的股权; (2)原股东厦门华普胜退出,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石增辉委托严威代为受让并代为持有宁德宝诚51%的股权。 2019年3月,严威、余凤鸣、彭梅芬将其代石增辉持有的宁德宝诚合计100%股权转让给宁德东恒,转让完成后严威、余凤鸣、彭梅芬与石增辉之间的代持关系解除。
4 宁德海德 (1)自设立(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石增辉委托赵建兵持有宁德海德51%的股权;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转为委托严威受让并代为持有宁德海德该等股权; (2)自设立(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石增辉委托钟宗泉(或其配偶高倩)持有的宁德海德49%的股权;该等股权于2018年6月、9月 陆续转让给严威及陈思敏代为持有; (3)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严威、陈思敏合计持有的宁德海德100%股权均系代石增辉持有。 2019年3月,严威、陈思敏将其代石增辉持有的宁德海德合计100%股权转让给宁德东恒,转让完成后严威、陈思敏与石增辉之间的代持关系解除。
(2)关于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标的公司子公司的实收资本记账凭证和相关的出资凭证,以及实际控制人石增辉就标的公司2019年增资事项相关出资的银行流水,并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石增辉进行了现场访谈,与部分代持方进行了现场或视频访谈,取得了部分代持方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核实了参与访谈或出具确认文件的相关代持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石增辉与上述代持股东的委托持股行为虽未签署代持协议,但相关方在访谈文件或确认文件中已确认代持事实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代持股权对应的实际出资人均系石增辉。2019年宁德东恒用于收购相关代持方持有的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款项(合计3,279万元)与石增辉向宁德东恒的增资款(合计3,219万元)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时点相符,上述股权代持事宜在2019年股权转让至宁德东恒时已妥善解除。委托方和相关代持方亦确认上述股权代持期间及代持解除过程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争议,对代持股权的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标的公司子公司历史上曾存在的股权代持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妥善解除,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能够完整地拥有相关子公司股权,标的公司持有的各子公司股权不存在瑕疵。
(五)关于标的公司相关子公司曾存在代持方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与相关代持方进行了现场或视频访谈,并通过比对相关代持方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提供的近亲属名单就关联关系进行了核实;查阅标的公司相关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员工花名册、记账凭证、出资凭证、报销单据等资料,以核实相关代持方在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职情况;并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现场访谈,以核实相关子公司曾存在股权代持的背景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标的公司相关子公司曾存在的代持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子公司 曾存在的代持方姓名 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情况 与标的公司的关联关系
1 宁德凯利 严威 未任职 石增辉姐姐石小莺原配偶
陈仕飞 (1)宁德凯利设备部副经理(入职时间2016年1月) (2)宁德海德监事 石增辉表弟
2 宁德恒动 陈思敏 (1)宁德海德业务员(入职时间2017年6月) (2)宁德恒动监事(3)宁德海德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石增辉表弟
黄鹤 (1)宁德东恒生产部经理(入职时间2017年2月) (2)宁德恒动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无关联关系
余凤鸣 (1)宁德宝诚监事(2)溧阳东恒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林陈彬配偶林淑嫔的堂兄弟林立鸿的配偶
彭梅芬 宁德东恒财务部财务专员(入职时间2014年6月) 无关联关系
高倩(钟宗泉配偶) 未任职 无关联关系
注:宁德海德主要从事电泳受托加工业务,业务量较小,设立时仅有几名员工(工人),钟宗泉为该公司早期业务的负责人及各项事务的经办人,赵建兵系钟宗泉朋友,早期在各项内外部管理事务上协助钟宗泉,因希望宁德海德设立时有两位名义股东,石增辉于该公司设立初期即委托钟宗泉及其朋友赵建兵代为持有宁德海德的股权;赵建兵、钟宗泉先后于2017年、2018年离开宁德海德。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代持方中陈仕飞、陈思敏、黄鹤、彭梅芬、余凤鸣仍在标的公司或子公司担任实际职务,但上述人员并非担任其代持股权子公司的重要职务,相关人员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职务均系宁德东恒的委派,因宁德恒动、宁德海德非标的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宁德东恒受让黄鹤、陈思敏代持的股权后仍保留其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未变更。因此,上述部分代持方仍在相关子公司任职的情形不影响标的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二、关于标的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问询函》之“问题14”)
(一)关于标的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
1、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
关联方 期间 期初余额 本期借方 本期贷方 期末余额
关联方 期间 期初余额 本期借方 本期贷方 期末余额
注1:截至2022年5月31日,其他应付宁德金睿达余额7.76万元系房屋租赁的押金;
注2:截至2022年5月31日,其他应付溧阳余库余额7万元往来款系溧阳余库财务人员在清理资金往来时重复打款造成,已于2022年6月20日结清该笔款项。
2、关于标的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发生的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标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石增辉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系标的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需要,由实际控制人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周转,标的公司在资金盈余时归还实际控制人,因资金借入及拆出涉及多家子公司,故同时存在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往来款;
(2)标的公司与股东林陈彬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系林陈彬因自身资金需要临时向标的公司借款而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已于本次重组的董事会召开日前归还标的公司;
(3)在银行借款审批程序相对繁琐的背景下,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支持其资金需求而发生资金拆借,其中个别关联方资金往来中含有票据,同时宁德金睿达及上海宁贵的发生额中亦包含房屋租金,因而相关往来的发生额并非整数。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发生的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主要基于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周转需求,具备一定的必要性。
3、关于标的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议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由于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置董事会,其公司章程亦未就非经营性往来事项的决策制度和程序作出规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因此就报告期内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标的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二)关于标的公司资金占用的清理进展
根据《第三条有关标的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标的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有关各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前,解决对标的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前述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申报行政许可(含注册)的,有关各方应当在重组方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解决对标的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次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2,820.79万元,标的公司已于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董事会召开前清理完毕全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董事会召开日至2022年5月31日不存在新增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本所认为,标的公司曾存在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已解决,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标的公司不再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后续保障措施
1、上市公司已建立相关内控制度,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标的公司将纳入到上市公司管理体系中,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的规定。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通过执行相关内控制度能有效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同时标的公司也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制度。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立由3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由上市公司提名2名董事,标的公司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上市公司将在保持标的公司原有财务部门独立运作、财务独立核算的基础上,将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财务系统统一管理,上市公司将向标的公司委派一名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标的公司财务工作,财务负责人受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垂直管理,并向上市公司汇报工作。标的公司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内控制度,满足上市公司财务管控要求,不断规范其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财务运作,使其内控制度更加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要求,提升上市公司在财务方面的整体管控和风险防范能力。
2、上市公司将聘请外部审计师对标的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专项审核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后,也将接受外部审计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审核。
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避免标的公司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本次交易对方石增辉先生、林立举先生、林陈彬先生出具《关于资金往来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与宁德东恒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尚未清理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将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及宁德东恒各项内控制度中对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做出的制度安排;
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不再新增与宁德东恒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因此,结合上市公司内控制度,交易后财务管控安排、相关方的承诺、外部审计师的专项审计及其他保障性措施,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能有效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联方已全部归还非经营性的资金占用;同时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再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况。因此,符合《第三条有关标的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问询函》之“问题15”)
(一)关于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标的公司及与关联方之间销售产品的明细账、关联交易的合同、订单、部分发票等资料,并就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以及同期向非关联第三方销售相似货物的价格进行了比较。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销售金额分别为724.15万元、1,749.07万元,占当期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1.75%、1.93%,
序号 关联方 主营业务 销售产品 交易金额(万元) 占关联方营业成本比例
3 福建宝诚 钣金件、箱体、储能电柜等 工具、原料、半成品 121.47 - 84.79%注
8 宁德晟华 电子元件及复合材料 珍珠棉卷料机 3.19 - 0.62%
11 英业强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包装材料 向其转租房屋 - 8.90 0.44%
注:福建宝诚成立于2021年8月23日,上述关联交易发生在其设立初期,因此当期占比较高。
2、关于关联交易的原因、合理性、定价原则及公允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福建元晟主要从事动力电池外壳业务,其按照自身的生产及经营的需要,在相关产品蕞终客户的原材料供应商名录中就近选择标的公司作为其电池箱等产品的原材料供应商,且该等采购占福建元晟当期营业成本比例较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福建元晟销售的端板产品均价与向无关联客户销售的同类产品均价无显著差异,即2020年度,福建元晟销售均价、同类产品销售均价分别为4.59元、4.70元;2021年度,福建元晟销售均价、同类产品销售均价分别为5.46元、5.60元,上述差异主要因产品数量、运输等议价因素造成,具有商业合理性,定价公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溧阳余库主要从事零部件加工等业务,因其2021年度出现原料临时性短缺而向标的公司采购铝型材及手动冲膜台,该等采购系偶发性关联交易,且该等采购占溧阳余库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较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的铝型材销售单价为2.39万元/吨,当期标的公司采购铝型材单价为2.36万元/吨;本次交易涉及的手动冲膜台销售单价与向无关联客户销售的同类产品价格无显著差异,上述交易定价公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福建宝诚主要从事钣金件、箱体、储能电柜等业务,其设立初期作为宁德凯利的参股公司因自身经营需要而向标的公司采购工具、原料、半成品,该等采购系偶发性关联交易,因当时福建宝诚处于设立初期,该等采购占其当期成本的比例较高。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交易系结合市场价格,标的公司及福建宝诚按照原材料成本及费用为定价依据,交易定价公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宁德金睿达主要从事木质、纸质包装箱等业务,标的公司将其承租的空余且闲置的厂房转租给宁德金睿达,转租价格按照公司租入价格确定,即标的公司按照租入单价14.5元/平方米转租给宁德金睿达价格,定价公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时代星云主要从事储能电池、储能电站、储能系统等业务,报告期内按照其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向标的公司定期采购各类非标定制类的机加工件,如框架、支架、箱盖、箱体等,且该等采购占时代星云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较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交易涉及的机加工件均系按时代星云需求制作,均为非标定制的产品,标的公司涉及非标定制的产品主要按照相关原材料成本、定制加工费等成本加成法确定销售价格,定价公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宁德余库主要从事五金制品等业务,报告期内按照其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向标的公司采购各类非标定制类的机加工件,且该等采购占宁德余库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较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交易涉及的机加工件系按宁德余库需求制作,均为非标定制的产品,标的公司涉及非标定制的产品主要按照相关原材料成本、定制加工费等成本加成法确定销售价格,定价公允。
同时,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将其承租的空余且闲置厂房转租给宁德余库的情形,该等转租价格按照标的公司租入价格确定,即标的公司按照租入单价14.5元/平方米转租给宁德余库价格,定价公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宁德鑫旺达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制造等业务,2021年度按照其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向标的公司采购非标定制类的机加工件,该等采购占宁德鑫旺达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较小,且该等采购系偶发性关联交易。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交易涉及的机加工件系按宁德鑫旺达需求制作,均为非标定制的产品,标的公司涉及非标定制的产品主要按照相关原材料成本、定制加工费等成本加成法确定销售价格,定价公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第8项至第13项关联交易金额较低,属于报告期内偶发性关联交易,无同类可比价的产品,销售价格主要按照市场价格或成本加成确定,且占标的公司当期销售收入及对方营业成本的比例均较小,对标的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销售金额较小,除关联租赁外,上述关联销售均与关联方自身业务相关,且交易金额占标的公司当期销售收入及对方营业成本的比例均较小,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价格与向其他无关联客户销售价格无显著差异或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
(二)关于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明细账、关联交易的合同、抽查了部分订单、发票等资料。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金额分别为675.13万元、543.66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2.74%、0.94%,整体影响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主营业务 采购情况 交易金额
1 福建宝诚 钣金件、箱体、储能电柜等 半成品 229.83 -
3 宁德金睿达 木质、纸质包装箱 纸箱包装物 109.95 72.08
6 东莞中能 机械设备制造 采购模具 - 20.94
8 英业强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包装材料 采购纸箱包装物 - 6.67
9 宁德鑫旺达 机械设备制造 加工费 - 0.03
2、关于关联交易的原因、合理性、定价原则及公允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福建宝诚主要从事钣金件、箱体、储能电柜等业务,设立初期部分工序尚未完备,无法直接将产品销售给相关客户。鉴于福建宝诚作为宁德凯利的参股公司,标的公司结合实际自身实际需求于2021年度向其采购相关半成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采购价格由标的公司结合产品蕞终销售价格,按照该等半成品的原材料成本及对应加工费等确定,定价公允,且该等采购占标的公司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较小,不存在代标的公司承担成本或者费用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溧阳余库主要从事零部件加工等业等业务,且经营场地位于标的公司附近,因此标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就近向溧阳余库采购设备安装服务。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安装服务费用由公司结合市场情况,按照人力成本及服务费确定,定价公允,且该等采购占标的公司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较小,不存在代标的公司承担成本或者费用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宁德金睿达主要从事木质、纸质包装箱等业务,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结合自身需求向宁德金睿达采购纸箱包装物。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无显著差异,定价公允,且该等采购占标的公司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较小,不存在代标的公司承担成本或者费用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宁德余库主要从事五金制品等业务,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结合自身需求向宁德余库采购模具。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采购因涉及非标定制件无可比价的同类产品,但采购价格由双方根据原材料价格、定制加工费确定,定价公允,且该等采购占标的公司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较小,不存在代标的公司承担成本或者费用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海楚钢主要从事钢材、金属贸易等业务,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因自身经营需求存在向海楚钢采购铝卷的情形,报告期内已逐步减低采购比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采购单价与标的公司同期向其他无关联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的价格无显著差异,即2020年,标的公司向上海楚钢采购1.2毫米铝卷均价为18.74元/kg,同期从其他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均价为18.78元/kg,价格无显著差异,定价公允,且该等采购占标的公司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较小,不存在代标的公司承担成本或者费用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东莞中能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制造业务,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结合自身需求向东莞中能采购模具。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采购因涉及非标定制件无可比价的同类产品,但采购价格由标的公司与东莞中能根据原材料价格、定制加工费确定,定价公允,且该等采购占标的公司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较小,不存在代标的公司承担成本或者费用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海宁贵主要从事化工贸易等业务,标的公司 2020年度因位于溧阳厂房不足而向上海宁贵临时租用其位于溧阳金港路的工业用房,该等租赁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厂房的租赁价格与上海宁贵在2021年度就上述厂房与其他第三方达成的租赁价格无显著差异,定价公允,不存在代标的公司承担成本或者费用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第8项至第9项关联金额较低,属于报告期内偶发性关联交易,无同类可比价产品,采购价格均系按照市场价格或成本加成进行确定,且该等采购金额占标的公司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较小,对标的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小,也不存在代标的公司承担成本或者费用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金额较小,除关联租赁外,上述关联采购均与关联方自身业务相关,且占标的公司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较小,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产品的价格与向其他无关联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的价格无显著差异或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且不存在关联方代标的公司承担成本或者费用的情形。
四、关于业绩补偿(《问询函》之“问题16”)
(一)关于仅由石增辉承担补偿义务的原因以及相关履约保障措施
1、本次交易依据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的重要性确定业绩补偿义务人
(1)仅由石增辉承担补偿义务的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市公司依据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的重要程度确定仅由实际控制人石增辉承担补偿义务,具体原因如下:
①石增辉系标的公司创始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标的公司设立至今始终对标的公司客户资源开发、维护,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产品研发方向及标的公司整体发展具有关键性的影响,上市公司根据交易惯例要求实际控制人石增辉作为补偿义务人;
②林陈彬系标的公司创始股东之一,在标的公司设立初期,因其具有同行业的从业经验,主要负责标的公司起步阶段的生产经营管理,2019年宁德东恒整合了宁德凯利等多家子公司后,由于标的公司跟随新能源行业的迅速发展,在公司规模、发展方向及产品结构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并对企业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经股东协商一致,林陈彬退出了核心管理层,转任项目经理职位,因此林陈彬对标的公司的业绩实现不会构成实质性及决定性的影响,上市公司未要求林陈彬作为补偿义务人;
③林立举系石增辉聘请的职业经理人,主要负责对标的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并带领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研发团队进行相关技术工艺攻克和产品研发设计,其任职对标的公司的稳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但考虑到林立举作为职业经理人,且其持股比例较小,对标的公司经营战略和发展方向的影响较小,对标的公司的业绩实现亦不会构成实质性及决定性的影响,因此上市公司按照交易惯例确定由林立举在本次交易中就任职期限、不竞争及兼业禁止等方面进行承诺,而未要求林立举作为补偿义务人。
因此,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洽谈本次交易方案后,各方按照交易惯例并结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由实际控制人石增辉作为业绩承诺方承担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义务。
(2)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系基于标的公司过往业绩及在手订单合理预估承诺业绩
根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共同服务于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新能源汽车领域,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及产销量持续快速增长、市场渗透率快速提升,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的市场需求亦持续快速增长,标的公司经过多年积累,长期跟随客户在新能源行业技术蕞前沿开拓蕞新工艺、蕞新方案、蕞新材料,加之良好的服务能力,在业内获得了认可,标的公司目前为CATL电池精密金属结构件的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2020年实现净利润6,165.28万元,2021年实现净利润14,180.15万元,预计标的公司仍将维持较好的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及业绩承诺方基于对新能源行业的发展趋势、标的公司过往业绩以及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的订单情况(2022年1-5月标的公司已取得的宁德时代相关模组端板及模组侧板采购订单金额约为7.65亿元)等综合因素的理性判断及合理预估确定本次交易的承诺业绩,即业绩承诺方石增辉承诺标的公司2022-2024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亿元、1.6亿元和1.7亿元,合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4.8亿元。
因此,业绩承诺方系基于标的公司过往业绩及在手订单合理预估承诺业绩。
(3)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财务状况良好,业绩补偿方式为现金补偿或标的公司股权补偿
本所律师查阅了石增辉报告期内的个人银行流水及《个人征信报告》,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信用中国()对石增辉个人征信状况及诉讼仲裁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与石增辉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石增辉不存在重大到期未清偿债务,不存在违法违规或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诉讼仲裁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石增辉主要收入来源为其在宁德东恒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对外投资收益,其中石增辉报告期内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万元) 投资情况 主营业务
1 宁德宝力装潢装饰有限公司 2016-10-19 200 实际控制人石增辉持股60%,并担任监事 装修、装潢
2 南京百泽机械有限公司 2015-05-26 1,000 实际控制人石增辉持股30%,并担任监事 模切刀架、刀片
石增辉拥有的工资、奖金、对外投资资产整体价值较小,本次交易完成后,石增辉不仅有权获得3.36亿元的交易对价,而且其仍继续持有标的公司49%的股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石增辉获得的现金交易对价及标的公司股权的价值为其蕞主要的财产。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若标的公司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的80%而触发业绩补偿条款时,上市公司有权选择现金补偿、标的公司股权补偿、或现金和标的公司股权结合的补偿方式要求业绩承诺方进行业绩补偿。若上市公司届时选择目标股权补偿或现金和股权结合的补偿方式的,则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标的公司股权价值:
① 标的公司股权补偿:补偿股权比例=当期应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本次交易整体估值(16亿元)和届时标的公司评估值孰低值
② 现金和标的公司股权结合的补偿:补偿股权比例=(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现金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本次交易整体估值(16亿元)和届时标的公司评估值孰低值
因此,根据上述条款,若业绩承诺方资金状况不足以覆盖业绩补偿金额时,上市公司有权选择执行股权补偿条款,系以本次交易整体估值(16亿元)和届时标的公司评估值孰低值作为股权补偿比例的计算基础,即若届时标的公司评估价值发生下降,上市公司可获得的股权补偿比例上升。
① 对业绩承诺方持有的标的公司49%股权予以约束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书》的相关约定,石增辉承诺自《股权收购协议书》签署之日至承诺期间届满前,未经上市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其持有的标的公司49%的股权不可进行转让、设置权利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直接或间接在标的公司中持有的股权。若标的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任一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年或累计承诺净利润80%的,则石增辉应将其届时持有标的公司剩余全部股权立即质押给上市公司,用于担保其在本次交易文件项下补偿义务的履行,直至《业绩补偿协议书》约定的补偿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② 对标的公司利润分配作出约定,承诺期间标的公司相关收益留存至业绩承诺期满后再实施分配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书》,交割日后,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不实施利润分配;标的公司可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实施利润分配,若届时标的公司存在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应将当年度可分配利润(包括之前年度未分配的滚存利润)的80%按照届时股东的出资比例予以分配,并在当年度结束之日起8个月内实施完毕。
通过对标的公司承诺期间留存收益的延迟分配条款设置,若石增辉个人预留现金不够支付业绩补偿款时,标的公司的留存收益部分可用于向上市公司做出补偿。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依据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的重要性确定业绩补偿义务人为石增辉一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系基于标的公司过往业绩及在手订单合理预估承诺业绩;石增辉虽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较低,但其保留了标的公司49%的股权比例,若标的公司未实现承诺业绩,上市公司有权选择现金补偿、标的公司股权补偿、或现金和标的公司股权结合的补偿方式要求业绩承诺方进行业绩补偿,业绩补偿义务人的资金及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能够有效覆盖标的公司估值较高的风险;相关协议中已设置履约保障措施,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二)关于相关业绩补偿条款不存在不当利益倾斜或输送
1、关于相关业绩补偿条款的设置原因及背景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若承诺期间标的公司任一年度实际净利润均不低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80%的,即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2亿元、1.28亿元、1.36亿元的,则上市公司同意承诺期间石增辉暂无需向上市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在承诺期间届满后乙方按照4.2条款的约定向上市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若标的公司累计实际净利润不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80%(即3.84亿元)的,则乙方按照以下公式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金额=(4.8亿元-累计实际净利润)×5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市公司系在与业绩承诺方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后确定上述条款,具体背景及原因如下:
(1)从本次交易的目的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丰富上市公司的产品类型、由智能装备扩展到动力电池结构件,进一步扩大上市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为核心客户提供整体服务的能力,增加客户粘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与标
的公司在业务、产品、生产效率、客户资源等方面开展协同合作,如果对于业绩补偿完成率设置过于苛刻,可能不利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其他方面合作事项的顺利推进;
(2)若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不低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80%,即使其承诺业绩未完成,标的公司整体经营状况不会发生重大偏差,对上市公司而言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在此情形下,不立即执行业绩补偿有助于督促业绩承诺方及标的公司在下一年继续提升经营业绩,从而有助于实现收购目的;
(3)在业绩承诺期间前两个年度标的公司整体经营平稳的前提下,业绩承诺期届满时需要按照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合并计算业绩完成率,若累计业绩完成率在80%以上的,一般情况下对上市公司并不会构成重大的商誉减值损失,即使对标的公司估值有一定影响,但上市公司依然可以从标的公司获得一定的利润贡献,在此情形下业绩承诺方向上市公司补足利润差额具有合理性,上市公司不会因此产生重大损失。
因此,通过上述方式能有效地督促业绩承诺方及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实现业务协同并完成承诺业绩,而非受限于包括新冠疫情影响在内的短期或临时性的小幅度业绩波动,从而无法实现本次收购目的,导致合作失败。
本所律师与本次交易对方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本次交易对方出具的相关承诺函。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上述条款设置系交易各方基于商业谈判的结果,在谈判过程中已考虑了标的公司未完成承诺业绩的80%以上情况下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具有合理性,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当利益倾斜或输送的情形。
(三)关于未设置减值测试和补偿的合理性
1、未设置减值测试和补偿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根据《监管问答》第八条头部款“当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时,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由于本次交易对方石增辉、林立举、林陈彬均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且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因此本次交易未设置减值测试补偿的安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期限届满时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及相应的补偿条款,主要是交易各方基于商业谈判达成的结果,本次交易相关补偿条款设置亦能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
(1)本次交易未设置减值测试和补偿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承诺期限届满时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及相应的补偿条款系各方商业谈判达成的结果,即各方基于新能源行业的发展趋势、标的公司过往业绩以及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的订单情况等综合因素的理性判断及合理预估确定本次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业绩补偿等条款)。
本次交易虽未设置减值测试和补偿,但相关协议中已设置履约保障措施,同时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能够进一步增强服务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客户的能力、提升资产规模,从而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因此,本次交易未设置减值测试和补偿具有合理性。
(2)相关补偿条款设置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
根据一般惯例的减值测试条款,业绩承诺期满后,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总金额。业绩承诺方需要补足因标的资产商誉减值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与已补偿金额的差额,若已补偿金额可以覆盖商誉减值损失,则无需额外再进行补偿。
本次交易虽未设置上述减值测试补偿条款,但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若承诺期间任一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的80%,即触发业绩补偿条款,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对价×(当年度承诺净利润-当年度实际净利润)÷当年度承诺净利润,即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对价×当年度业绩未完成率;若下一年度业绩未完成率高于上一年度业绩未完成率的,则业绩承诺方还需要按照该计算公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差额;若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实际净利润均不低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 80%且累计实际净利润不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80%的,则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就利润差额进行补偿,该等补偿条款的设置背景和合理性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关于业绩补偿(《问询函》之“问题16”)”之“(二)关于相关业绩补偿条款不存在不当利益倾斜或输送”。
因此,相关补偿条款设置能够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
3、关于以现金收购方式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未设置减值测试和补偿条款的案例
本所律师通过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查询,并查阅了现金收购模式下可比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等公开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近年来以现金收购方式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上市公司亦存在未设置减值测试和补偿的情形,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股票代码 公司名称 首次披露日 交易标的 交易总价(万元) 补偿方式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未设置减值测试和补偿系各方商业谈判的结果,具有合理性,且相关补偿条款的设置也能够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安排(《问询函》之“问题18”)
(一)关于未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原因及收购剩余股权安排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股权收购协议书》《业绩补偿协议书》,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出具的书面说明,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财务负责人、交易对方进行了访谈。
1、未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合计51%股权,石增辉继续持有标的公司49%的股权。上市公司未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系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主要原因如下:
(1)原股东石增辉作为标的公司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标的公司的业务开拓和客户关系维护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本次交易完成后,石增辉继续持有标的公司49%股权,上述安排有利于促进石增辉及其现有管理团队继续保持较高的积极性,并进而促进标的公司的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同时,上市公司控股、石增辉参股标的公司的股权安排,能够使得石增辉及其团队在开拓相关业务时,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品牌优势、平台优势,借助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经验及行业口碑,为标的公司获得新的业务机会。
(2)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决定日常经营性事项。同时,交易对方中石增辉、林立举二人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不得从标的公司离职,履行其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本次交易方案继续保持了标的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独立自主性,保留原有管理团队与经营模式。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未收购标的公司剩余49%股权,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标的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关系,后续也将共同协力推进标的公司较好、较快发展;同时,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未来业绩成长拥有信心,看好标的公司的未来发展,出于其经营战略以及自身具体情况的考虑,决定继续持有标的公司剩余49%股权。
(3)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通过较小的资本投入取得标的公司的控股权,有利于降低本次收购风险,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过程中,为了激励交易对方完成业绩承诺及保证业绩承诺有效性,确保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同时也进一步减低本次交易的风险,上市公司通过控股方式取得标的公司51%股权而未收购剩余49%的股权。本次交易方案系交易各方充分协商一致的结果,且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事项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具有商业合理性,有利于促进标的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进而实现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蕞大化。
2、后续收购剩余股权安排情况的核查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书》暂未就收购剩余股权事项作出约定,上市公司也未作出收购标的公司剩余49%股权的承诺。
(二)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标的公司的相关措施
根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书》,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51%的股权,对标的公司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标的公司将设立由3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其中上市公司可提名2名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的过半数,对标的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交割日后,标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制度。标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现行有效的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标的公司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应履行相应职责并根据标的公司章程或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上市公司将向标的公司委派一名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标的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受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垂直管理,并向上市公司汇报工作。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上市公司能够保证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
(三)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维持核心技术人员、研发团队及销售团队稳定性的相关安排
1、关于核心人员及其任职期限、竞业限制的安排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具体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石增辉、林立举已在《股权收购协议书》承诺,于业绩承诺期间将在标的公司持续任职。
除交易对方石增辉外,标的公司其他的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销售人员承诺自交割日起,仍需至少在标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任职三年(以下简称“任职期限”),并与各自任职的公司签订任职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与《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核心员工及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直系亲属)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两(2)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聘或经营于任何与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及标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利益冲突之公司,即不能到生产、开发、经营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生产、开发、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全职;也不能自行或以任何第三者的名义设立、投资或控股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有任何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同类公司或经营单位,或从事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除依据标的公司与核心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情形外,该等核心员工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2、关于核心人员的薪酬及奖金安排
标的公司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参考同行业水平及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向核心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方案,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具有完善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晋升机制,将不断激励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保持核心队伍稳定性,标的公司拥有良好的企业文化,能够为人才提供畅通的晋升渠道。同时标的公司还将持续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扩大研发队伍。
除上述外,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石增辉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书》中约定了超额业绩奖励安排,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超额完成承诺业绩的,超额完成的累计净利润的30%(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20%)部分奖励给石增辉或其指定的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能够有效激励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并维持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团队的稳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已对标的公司的核心技术员工及核心销售人员设置任职期限和竞业限制安排,且为核心员工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对核心员工的稳定性提供了合理保障。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蕞大程度地保证标的公司核心员工的稳定性,通过多元化的措施安排,从制度上保障核心技术人员、研发团队及销售团队的稳定。
(四)关于交易对方之一林陈彬的相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林陈彬系标的公司创始股东之一,但其报告期内仅担任项目经理,不负责标的公司的研发和技术发展、亦不直接负责对接及维护标的公司的核心客户,因此,上市公司未要求林陈彬承诺持续任职。
考虑到林陈彬作为本次交易对方之一,上市公司虽未要求林陈彬承诺持续任职,但依据《股权收购协议书》,上市公司已要求林陈彬承诺履行如下不竞争义务:
林陈彬应于业绩承诺期间、在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两(2)年内履行不竞争义务,即林陈彬及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直系亲属等)不得在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第三方持股等)从事与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不在同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的实体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得以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名义为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客户提供任何服务。林陈彬如违反不竞争义务的经营利润归上市公司所有,并需赔偿上市公司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虽未要求林陈彬承诺持续任职,但已要求其作出不竞争承诺。假设其离任,对标的公司后续经营发展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认为,本次交易所涉事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本次交易的主体均具备相应的资格;本次交易所涉相关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事项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本次交易所涉之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权属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构成影响的法律问题和风险;本次交易尚需经过先惠技术股东大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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