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专项执法典型案例警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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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示警|专项执法典型案例警示(三)
为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公开曝光力度,现公布3起专项执法典型案例,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2023年9月20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溧阳斯克赛斯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和山东伯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山东伯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劳动者杨某、孙某在该企业从事普工工种。经查阅台账资料及调查询问,该公司未对杨某、孙某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该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有关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 年10月19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延锋轻质复合材料(常州)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车间北跨西北角的厂房出租给上海朱仕实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有厂房租赁协议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该公司未书面告知上海朱仕实业有限公司出租厂房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该公司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厂房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头部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公司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0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武进鑫曙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武进区湟里群娜钢结构件厂,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该公司未向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头部款第(二)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75万元和0.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常州应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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