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编号:(2024)溧476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戴埠镇景秀苑5幢101-103室,戴埠镇景秀苑5幢104-105室,戴埠镇景秀苑4幢一单元1001室,戴埠镇景秀苑2幢三单元501室
依据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苏0481执2811号;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苏0481执2811号号裁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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