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一土地流转引发群体纠纷法律援助为民维权!
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土地价值开始上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了一起类似案件。
夏某等13人是溧阳别桥镇一村委村民。1993年,这些村民将承包的土地流转给郭某种植。后来,郭某将转进土地开挖成鱼塘,从事水产养殖。2010年,这些农户与郭某发生了土地流转纠纷,经别桥镇村委调解,郭某与其中部分农户分别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承包责任田权属归甲方(夏某等人),租金每年每亩120元;租赁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满后双方可根据互利原则续订或终止;一方违约,处违约金2000元等
协议签订后,郭某按每亩120元的标准每年支付租金,自2015年起,租金提高到每亩200元。虽然有部分农户没有与郭某签订租赁协议,但郭某也按相同标准给付了租金。郭某每年将租金交到村委,由村委发放给夏某等人,一直到2017年。
2018年,郭某继续使用了夏某等人的土地。可没想到,郭某突然声称,这些农户的田已于1993年转让给他了,并称1997年洪水后,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村委生产队同意他开挖鱼塘,他才和村委签订合同上交承包金。郭某不愿再支付租金,几次三番协商无果后,去年8月,夏某等13人来到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要求郭某按照每年每亩55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
中心审查后指派律师办理此案。律师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后,写下了仲裁申请书,递交至溧阳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溧阳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认为,涉案土地为夏某等人头部轮家庭承包土地,于1993年交给郭某种植。夏某等人没有与郭某签订承包权转让合同,郭某没有证据证明其通过合同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权。自2011年起,郭某向夏某等人支付流转费,进一步明确双方为租赁关系。
2016年,夏某等人所在村组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已基本完成,争议土地已经由发包方与夏某等人签订了家庭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溧阳市政府根据发包方提交的承包合同等资料,向夏某等人颁发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其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土地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如今,夏某等人依据其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向郭某主张土地流转费,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近日,仲裁委做出裁决:郭某在继续使用夏某等人土地从事水产养殖期间,按每年每亩550元的标准支付土地流转费。——本文来源溧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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