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溧阳市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厂房一案的处罚情况(2023年7月处罚)
公司名称:溧阳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地址:溧阳市某镇某路。
经查,溧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溧阳市上兴镇某村的土地建设某家具智能制造项目厂房和某环境装备制造项目厂房。经现场勘测,溧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建设某家具智能制造项目厂房占地面积24.8亩,某环境装备制造项目厂房占地面积50.1亩。经对照溧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土地符合规划。
溧阳市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擅自建设厂房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1.没收溧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24.8亩某家具智能制造项目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没收溧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50.1亩某环境装备制造项目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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